法制網北京2月13日訊 記者王曉雁 今後,消費者如果在商場購物時權益受到損害,商場將先行解決消費者提出的“三包”要求,賠償相關損失,再由商場依法向相關責任方追償。國家質檢總局今日發佈《關於開展重點商場質量首負責任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(征求意見稿)》,將在我國的質量強市示範城市及創建城市的大中型商場,開展商場質量首負責任制試點。
  關於“先行賠付”的概念,我國民法通則、消費者產權益保護法、產品質量法等多部法律中都有體現,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就規定:“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、人身損害的,產品製造者、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運輸者、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,產品製造者、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”。
  《通知》指出,商場自願參加試點,作出履行質量首負責任制度的自主聲明,加蓋公章後報當地質量強市辦備案,“原則上每個城市至少2家大中型商場參加試點”。
  商場質量首負責任制試點的內容包括三方面:自主申明,試點商場須在醒目位置向消費者公開承諾履行質量首負責任,明確相應辦理條件和程序;先行擔責,在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,商場先行處理消費“三包”及賠償等要求;責任追溯,商場明確受理窗口和人員,完善相關管理規範和外部合約,強化進貨檢查驗收,建立索證索票和進貨台賬制度,健全質量責任追溯體系。
  據瞭解, 目前質量首負責任制度已經在我國部分省份全面推開。如《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》就已規定,“消費者因購買、使用商品,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,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的,銷售者應當首先承擔賠償責任,不得拒絕”。
  質檢總局表示,開展商場質量首負責任制試點,有利於構建銷售者牽頭髮動的質量責任追溯鏈條,建立層層追溯、相互監督的質量保障機制;有利於倒逼商場加強質量管理,嚴把產品服務質量關,形成市場化的質量準入門檻;有利於便利消費者自主維權,保障合法權益,營造“安全、誠信、優質”的消費環境。  (原標題:重點商場將試行質量首負責任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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